“柬埔寨上班,月入过万、来回包路费?”
“去柬埔寨上班,工资高、底薪+提成月入过万元、来回包路费,要不要去?”不知道大家平时是否在网上看到过类似引诱国人前往境外工作的虚假广告,当李某甲等三人无意中收到这样的“境外高薪工作邀请”时,却是实实在在的心动了。
怀揣着暴富的梦想,三人欲“组团”偷渡前往柬埔寨,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制裁。近日,马山县人民检察院审结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李某甲、江某某、李某乙因犯偷越国(边)境罪,李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江某某、李某乙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这起案件是该院办理的第一起偷越国(边)境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8日至31日,李某甲、江某某、李某乙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无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广西南宁市经过云南省昆明市、普洱市前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通过中间人联系“蛇头”带路,欲偷越国(边)境前往柬埔寨从事网络赌博违法活动。同年10月31日,李某甲、江某某、李某乙搭乘网约车至西双版纳大开河边境检查站时,被执勤人员拦截劝返,后大开河边境检查站将三人交由马山县公安局处理。同年11月2日,李某甲、江某某、李某乙被民警依法传唤至马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交代其偷越国(边)境的犯罪事实。因三人妨害国境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综合考虑三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情况,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检察官提醒
无论是自己还是组织或者试图帮助他人偷渡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偷渡行为不仅危害国家安全,扰乱国边境管理秩序,危及人身安全,在疫情防控时期,偷渡入境还会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巨大的感染风险和危害。大家要自觉遵守法律,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出入国(边)境,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关出入境手续,通过合法途径出入境。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马山检察
合法出入境的,还不是一样在外面回不去 合法出入境,找合法工作。 加油 不归之路 天上掉馅饼,给你包路费,想什么呢,贪便宜吃大亏 怎么不是用枪顶住头胁迫偷渡! 赚钱难 还总是有人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