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金梦"变"铁窗泪",违法偷渡,41人获刑,洛宁法院公开宣判
“出国打工、工作轻松、月入数万”许多年轻人
因在网上看到这样的虚假广告而被吸引
幻想着到缅甸挖玉石便能日进斗金
殊不知,高薪噱头的背后
隐藏的是不为人知的陷阱
是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
2月14日,洛宁法院刑事审判庭前往重庆,审理一起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因被告人程某坤在被取保候审期间涉嫌其他犯罪被重庆警方逮捕,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也为这场涉及42名被告人的系列偷渡国境案件拉开序幕......
2月28日,洛宁县人民法院集中审理被告人王某辉等41人(另一人程某坤已先期开庭)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偷越国境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下旬至3月初,被告人于某华等39人为了到缅甸国谋取高工资,快速挣钱,在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入境手续且明知偷越国(边)境行为系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主动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上线、“蛇头”联系,并分别结伙从湖北省、贵州省、甘肃省等地出发,到云南省澜沧县准备偷渡到缅甸。被告人王某辉在明知被告人于某华等人准备偷越国(边)境,仍按上线指示,伙同被告人王某将偷越国(边)境人员由云南省澜沧县运送至被告人程某坤位于云南省孟连县娜允镇的住处,由被告人程某坤负责看管偷越国(边)境人员,王某辉收取上线30000元好处费,分给王某7500元、程某坤2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王某辉、王某、程某坤3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华等39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在偷越国(边)境之前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开展了举证质证,并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充分表意见,41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并进行了最后陈述。
法院认为
经本院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已经着手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均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合议庭休庭合议后,根据王某辉等41名被告在本次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以及他们在庭审过程中的认罪态度,对41名被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41名被告人均当场表示服判息诉。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法官提醒
国(边)境安全关系着祖国的安全发展和人民的安居乐业,非法偷越国(边)境是对我国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侵犯,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要坚决杜绝,不触犯法律底线。同时,妄想天上掉馅饼,掉下的往往可能是陷阱,没有门槛的“高薪诚聘”背后不是日进斗金,而是违法犯罪,要时刻牢记,任何挣钱途径都要建立在遵纪守法的准则之上,不要让“淘金梦”变成“铁窗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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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 注意安全 真正能赚钱的也就是那5%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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