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境外诈骗窝点超30日!以诈骗罪论处!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案是适用两高一部,“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首个案例,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郑某经他人联系,来到柬埔寨金边加入以“老二”为首的地下钱庄,该钱庄为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提供银行卡后,转走骗到的钱款或按指示将钱款少量“出金”给被害人,郑某等人根据该钱庄安排,使用U盾及银行卡在电脑上操作转移钱款,郑某在该钱庄的工作时间为2019年7月至9月中旬,后于2019年10月23日回国,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以郑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郑某案例虽是南通通州首个案例,但他并不是个例,多人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诈骗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8月份,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一审公开宣判。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二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依据2021年6月22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表示,《意见二》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新特点作了专门规定。
李睿懿举例,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李睿懿介绍,《意见二》作此上述规定,符合“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内容,体现了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尤其要从严惩处的精神,也解决了办理此类案件遇到的突出法律难题。
警方提醒:
不要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
不要以为境外作案可以湮灭证据、钻法律空子。
如果仍执迷不悟继续作恶,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
来源: 徐州市公安局官方澎湃号
能评论 ok好的 难怪正常外出务工的也被波及 哦 :):) :):) :victory::victory: 所谓 在“钱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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