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柬单网

标题: 在柬埔寨从事网络博彩行业,作为员工犯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柬单网资讯    时间: 2019-2-14 09:08
标题: 在柬埔寨从事网络博彩行业,作为员工犯法吗?
首先,分享身边朋友的一则小案例:以前有个同事是做平面设计的,后来学习了UI,然后拿到高薪offer,但要到柬埔寨工作,当时她给电话我问我意见。

因为当时她也不知道公司的具体业务,就说是负责UI ,高薪,但要在柬埔寨工作。

我说一般公司设在柬埔寨这类比较落后隐蔽的地方,而且还是高薪过去,都存在违法犯罪的风险,建议她不要去,倘若非得去,也是知道得越少越安全,但能不去就不要为点钱冒险。

后来她还是去了

到后来听说他们公司被捣了,就是从事网络博彩业务,全体人员都被抓了,她也被抓进去了,所幸她只是普通员工,没有参与其中,警察从她口中问不出什么问题,其他同事得口供也无法证明她是从犯之一,因此她就被放出来了。

从这则小案例中,有几个关键点:

1、是否是核心成员、或者骨干,或者作为从犯的角色参与其中?也就是说对从事网络博彩这个事情是否知道,是否清楚,是否负责某几项工作?

如果答案是,公安一般会以涉嫌诈骗罪将其逮捕。因为网络博彩,一般都会利用bug或者黑客技术来“赢取”赌客的钱,更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定性定额。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即犯罪集团建立的组织者、犯罪活动计划的制定者、犯罪计划的实施者或策划于幕后、或指挥于现场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下载次数: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