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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管部门
第九条
医药的相关活动,应由卫生部负责指导和管理。
涉及兽医药品的,应由农林渔业部负责指导和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条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应被处以罚款100万瑞尔至1000万瑞尔,或者暂停营业活动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罚款和暂停商业活动一并执行:
1、未经卫生部同意开展药品广告的;
2、违反要紧的生产、进出口、贸易的条件和程序的;
3、未经卫生部同意开设药店、变更药店地址、设立药品生产企业、经营进出口药品业务的;
4、未经卫生部同意生产、进口、出口、存储药品、药品原材料的;
5、销售未获得批准的药品、持有未获得批准的药典、销售卫生部禁止的药品的。
以上行为多次发生的,行为人会被处以双倍的罚款、双倍的暂停营业活动期限,情节严重的,双倍的罚款和双倍的暂停营业活动期限一并执行。
和本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五项违法活动有关的药品、药品原材料、医疗设备和其他医药材料,一律进行没收或者销毁。卫生部有权对违法行为随时进行监管,并向法庭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阻止相关人员履行管理、检查、监督职责的,处以100万至500万瑞尔的罚款,或者6天至1个月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罚款和监禁一并执行。
第十二条
存在以下违法行为的应被处以罚款2000万瑞尔至5000万瑞尔,或者5年至10年的监禁,情节严重的,罚款和监禁一并执行:
未经批准故意从事成瘾药物、假药、质量受损的药品、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的过期药品的生产、进口、出口、贸易的。
第十三条
对在执行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期间,共谋或者滥用职权的公务员,还应当依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过渡条款
第十四条
从本法生效之日起至2005年止,卫生部有权制定规章,授权已退休的具有资格的卫生部政府官员,依照本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在没有一定数量药店的Khums(社区)或Sangkats(宿舍)开设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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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最终条款
第十五条
所有和本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一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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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柬埔寨《医药管理法》由徐律根据英文版本翻译,转载请注明翻译人(徐律,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现为执业律师,联系微信xxsmru)此法律文件为非官方翻译,仅供参考,徐律不对翻译的错误和不正确措辞,以及缺失的信息承担任何责任,请以官方的柬语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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译者简介:徐律,毕业于上海社会科学院,现为执业律师,关注柬埔寨多年,欢迎加徐律微信xxsmru,和徐律聊天、沟通和交流。
作者: 乘胜追击 时间: 2019-6-3 22:59
厉害了
作者: 爆料王中王 时间: 2019-6-4 02:24
怎會有人在這開這種店 大概就是為了走私吧
作者: A桑拿小峰 时间: 2019-6-4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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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桑拿小峰 时间: 2019-6-4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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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奇异果王子 时间: 2019-6-4 08:08
?????
作者: 奇异果王子 时间: 2019-6-4 08:08
确实帮助很大



作者: 红红火火~西港 时间: 2019-6-4 10:00
有益!
作者: 不泣离别 时间: 2019-6-4 23:27
开医院还是比较可以的
作者: 爱新觉罗,玉慧 时间: 2019-6-5 00:08
看不进
作者: MORNI 时间: 2019-6-5 15:32
文件很老了
作者: skygizmo 时间: 2019-6-5 17:51
!!!
作者: 心灵0220 时间: 2019-6-5 18:01
说这里的每个诊所要白给本地人700$,并且不来你这里干活。这是什么情况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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