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柬单网

标题: 柬埔寨严管外国人!公寓等容留非法外国人,最高罚1000美元 [打印本页]

作者: 柬单网官方    时间: 2026-1-8 08:57
标题: 柬埔寨严管外国人!公寓等容留非法外国人,最高罚1000美元

柬单网报道,柬埔寨政府近日正式颁布《关于集中居住场所安全管理的政令》,对住宅小区、公寓、酒店及各类人员集中区域实行更为严格的登记与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对外国人居住情况的规范监管,违规行为最高可处以1000美元罚款。

根据政令规定,集中居住场所的业主或管理方未依法履行住户登记、信息报送等义务的,将被处以40万瑞尔(约合100美元)罚款;如明知外国人非法入境仍予以接纳,每接纳一名非法入境外国人,将被处以400万瑞尔(约合1000美元)罚款,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政令明确,集中居住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内政部统一牵头,首都、省、市、县、区各级行政机关以及首都和各省警察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洪玛耐首相要求,各级警察机关制定明确工作方案,统一指挥基层警力,常态化开展住户信息更新、身份核查、居住名册比对和实地检查,全面提升管理效能。

此次监管范围涵盖住宅小区、公寓楼、共管公寓、度假区,以及工厂、企业、农场、经济特区、经济特许地、旅馆和酒店等人员密集型区域和经营场所。政府强调,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管理,及时掌握人员流动和居住情况,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切实维护社会治安与公共秩序。

政令还规定,为集中居住场所提供安保服务的私人安保机构及安保人员,须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及时报告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的可疑人员或被相关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执法机关将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定期检查集中居住区内的视频监控系统、消防设施、道路照明、电梯等公共安全设备,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并正常运行。

在主体责任方面,政府要求,各类企业、工厂以及住宅小区、公寓和共管公寓的业主或管理单位,必须对所有入住人员进行完整登记,并在人员变动时第一时间向所在地警察机关及基层行政部门报告。

针对外国人居住管理,政令作出明确要求:集中居住场所的业主或管理者须在不超过24小时内,将外国人临时居住情况报告当地警察机关或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在允许外国人入住前,必须依法核查并留存其在柬埔寨合法居留的相关证明文件。

政府强调,除经济处罚外,相关违规行为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未依法履职、包庇或纵容非法入境外国人的执法人员,将严肃追责,情节严重者可被开除公职。

来源:洪玛耐脸书
编译:Yin
校对:小米


作者: 单纯变外套    时间: 2026-1-8 08:57
希望柬埔寨在洪玛耐的领导下越来越好

作者: Tangmingun    时间: 2026-1-8 09:40
这才是正确的做法
作者: 无聊的蘑菇    时间: 2026-1-8 09:54
支持这样的正能量内容!

作者: 波贝小混蛋    时间: 2026-1-8 09:55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咯叽咯叽    时间: 2026-1-8 10:04
厉害了,我的楼主!

作者: Qz6600Joop    时间: 2026-1-8 10:28
为啥 72号路不去查??????只会说
作者: 秦汉牧马河    时间: 2026-1-8 11:27
好的好的
作者: 中柬东南往返物    时间: 2026-1-8 12:03
看行动效果
作者: 新马泰日韩欧美    时间: 2026-1-8 12:20
。。。。。。。。。
作者: 志愿者胡定坤    时间: 2026-1-8 12:38
西港电诈园区遍地开花
作者: 一位路过观众    时间: 2026-1-8 13:32
可以,防患于未然

作者: 你傻不傻    时间: 2026-1-8 13:37
没毛病

作者: 大大大好面包    时间: 2026-1-8 13:43
可以的

作者: 爆破手    时间: 2026-1-8 14:32
嘴巴说说而已,给钱谁查?
作者: 楚香阁098661188    时间: 2026-1-8 15:38
不错不错
作者: JB肥肥    时间: 2026-1-8 20:19
那先交$1000 不就没事了
作者: 柬影    时间: 2026-1-8 20:40
看一看啊
作者: 原始逻辑    时间: 2026-1-8 23:28
藏污纳垢
作者: 斯坦阳    时间: 2026-1-8 23:48
说说而已
作者: 67f3795172aef    时间: 2026-1-9 00:30
好的   
作者: 梦醒忆悲凉    时间: 2026-1-9 06:00
一直严查
作者: 骑驴看剧本    时间: 2026-1-9 06:39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作者: 夜鹰    时间: 2026-1-20 05:29
厉害了




欢迎光临 柬埔寨柬单网 (https://www.58cam.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