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从事外贸业务的朋友,最近经常和我讨论柬埔寨进出口业务的一些问题。和这些朋友聊下来,我发现很多朋友对柬埔寨进出口法律框架没有基本的了解,导致在进出口业务操作中出现一些不合规的情况。这次徐律就和大家一起聊聊,柬埔寨《海关法》的核心要点。
1、柬埔寨《海关法》的目的是:
(1)规定进出口货物关税、税费的管理、控制和征收;
(2)规定对此类货物的运输、储存和过境进行控制和管制;
(3)促进预防和打击欺诈、走私;
(4)参与执行柬埔寨政府的国际贸易政策;
(5)促进实施海关管制和贸易便利化方面的国际标准、最佳路径。
海关和执行部负责本法各项规定的执行,该司在经济财政部的直接监督下运作。
2、关税领土包括柬埔寨的陆地领土、领水和领空以及近海岛屿。柬埔寨政府可建立不受全部或部分海关手续限制的自由区。
3、海关业务在整个关税区,包括沿陆地和沿海边界的关税区内进行的。关税区包括沿海区和陆地区:
(1)海岸带从海岸延伸至离岸20公里处的外部界限;
(2)土地区延伸。
4、在涉及国家利益的事项中,包括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下令全部或部分暂停对人民需要的货物征收关税和税款,或暂停某些货物的进出口。
5、当国内生产商因进口增加、其他政府对本国出口柬埔寨的补贴或倾销到柬埔寨市场的货物而受到损害时,政府可通过提高关税,采取措施保护柬埔寨生产商。
6、基于以下目的,政府可根据条件禁止或限制某些货物的进出口:
(1)国家安全;
(2)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3)保护人身、动物或植物的健康和生命;
(4)保护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国宝;
(5)保护自然资源;
(6)遵守柬埔寨现行法律的规定;
(7)履行《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义务。
7、所有进口货物应通过合法途径向最近的海关申报。
8、申报货物的每个人应如实回答海关官员就货物提出的任何问题。
9、向海关报告货物之前,任何人不得从抵达柬埔寨的运输工具上卸下货物,除非运输工具、货物、运输工具上的人员或第三方可能受到紧急情况的威胁。
10、进口货物在进口时,如果能够证明这些货物将被再出口,海关可以暂时放行。
11、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完成进口货物的海关申报,应申报该货物的关税分类和原产地,以便计算关税和税款。
12、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审核、调查、检验或者查验后,可以自报关单登记之日起3年内发出通知,重新确定申报的税种或者原产地,通知还应说明重新确定关税分类或原产地的理由。
13、所有附加关税和税款以及因通知而欠下的任何其他费用和罚款,均应支付给海关。
14、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以瑞尔货币申报。
15、任何人、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海关发出的通知中,规定的重新确定关税分类、原产地或者完税价格的理由不满意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海关总署署长提出异议。
16、进境转口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
17、进口下列货物,可以部分免征进口关税和税款,未经海关事先授权,不得出售、转让、转作其他非授权用途或者处置:
(1)柬埔寨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货物和材料;
(2)用于农业的种子和繁殖动物等。
18、所有进出口货物,不论是否免税,都必须申报,进出口货物必须由其所有人或授权代表所有人行事的人申报。
19、出口商或所有人应承担出口关税和税款。出口商或者货主不在的,由报关员承担出口关税和税款。海关临时仓储和海关保税仓库,经营者应当承担出口关税和税款。
20、海关对债务人因本法规定而产生的债务所拥有的货物和财产享有优先债权。
21、海关临时仓储,是指在办理海关手续前,将海关监管的货物存放在经批准的场所。海关保税仓库是指货物可以在海关监管下存放一定期限的设施。
22、无人认领的货物应当公开拍卖。
23、任何人违反法律或规例进出口货物,或企图进出口货物,均须视为犯海关罪行。任何人犯下海关罪行,可由海关处以行政罚款,或由主管法院处以司法处罚,或两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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