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罗敦. 西哈莫尼国王陛下
虔诚信仰佛教、英明智慧、以宽容之心对待广大高棉国民
集合民意、维护柬埔寨和平、独立与领土完整
国民幸福安康、国家繁荣昌盛的伟大君主
- 参照柬埔寨王国宪法
- 参照 2018 年 9 月 6 日签发的 NS/RKT/0918/925 号关于任命柬埔寨王国政府的王令;
- 参照 2020 年 3 月 30 日签发的 NS/RKT/0320/421 号关于《任命和调整柬埔寨王国政府成员》的王令
- 参照 2018 年 6 月 28 日签发的 NS/RKM/0618/012 号关于《内阁事务部组建与运作法》的王令
- 参照 1998 年 4 月 8 日签发的 NS / RKM / 0498/06 号关于《宪法委员会组织和职能法》的王令
- 参照 2007 年 1 月 31 日签发的 NS / RKAM / 0107/005 号关于《宪法委员会组织和运作法修正案法》王令
- 参照 2018 年 3 月 10 日签发的 NS / RKAM / 0318/005 关于《宪法委员会组织和职能法》第 26 条、第 27 条(新)、第 28 条、第 31 条和第 32 条的修正法
- 已阅柬埔寨王国总理洪森亲王递交的报告
颁布施行
于2021年9月9日召开的第六届国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柬埔寨王国投资法》,该法案于2021年9月20日召开的第7届参议院全面审议的形式和概念,由宪法委员会根据宪法于2021年9月29日第 215/2002/2021号决议中宣布,全文含义如下:
《柬埔寨王国投资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该法旨在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可预测且有利于投资的法律框架,以通过以下方式吸引和促进柬埔寨或外国个人对柬埔寨王国社会发展经济的优质、高效和有效投资:
1. 提高柬埔寨的竞争力,使其经济结构更加多元化,更能抵御地区和全球危机。
2. 现代化,提高当地工业的生产力,通过促进资本流入、技术、知识和诀窍的转移,加强与区域和全球供应链的连通性。
3. 建立透明、可预测、非歧视、有竞争力并支持社会经济政策的投资激励机制。4. 通过建立符合国家利益的全面、平衡的法律框架,保护柬埔寨王国投资者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的扩展计划以及仅获得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省市投资分委会注册的投资担保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法中使用的关键词定义如下:
投资项目是指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的扩展计划和仅获得投资保障的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简称QIP,是指已获得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省市投资分委员会颁发的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
为出口服务的合格投资项目是指已将其产品的任何比例出售或转让给柬埔寨王国以外的买家或收件者的合格投资项目。
配套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是指其产品以任何比例提供给出口产业的合格投资项目。
国内市场的合格投资项目是指不服务出口的合格投资项目。
合格投资项目扩展计划,简称EPQIP,是指QIP以任何形式的扩展,如现有生产的扩展、同一产品线内通过多元化生产线的扩展、装备提高生产力或保护环境的新技术、扩展基础设施以服务于基本电信服务或由二级法令规定的其他形式扩展。
仅获得投资保障的投资项目,简称“IPG”,是指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的投资项目,明确定义为仅获得投资保障的投资项目,但没有财政激励的投资项目。
工作日是指柬埔寨王国政府的官方工作日。
生产投入是指原材料、半成品和配件,包括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工的货物,但电信产品和汽车零部件除外。
高棉法人是指在柬埔寨王国设有营业场所并注册的公司,其中该公司 51%(伍拾壹)的股份由高棉国籍人士拥有。
建筑设备是指组装、设计或制造用于或连接到建筑物以提高建筑物的质量、舒适度和易用性的设备,包括灯、电缆、光纤电缆、盥洗盆、水龙头、浴缸、电梯和软管。空调除外。为特定部门的活动或投资项目进口空调将获得单独的奖励,这将在《金融管理法》或二级法令中规定。
个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实体。
注册证书是指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颁发的确认投资项目认可的证书。
投资者是指实施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注册的投资项目的个人。
投资活动是指在柬埔寨王国境内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创建、收购、出售或授予、或扩大或合并并经主管机构书面授权的商业活动。
投资项目注册申请是指任何人为设立QIP和IPG而向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省市投资分委员会提交的申请,该申请可包括一个或多个阶段,包括扩大QIP的请求 .生产设备是指生产线上基本使用的机械、机器和设备,但车辆除外。为特定领域的活动或投资项目进口车辆将获得单独的激励措施,该激励措施将在《金融管理法》或二级法令中规定。
建筑材料是指经过改造或专门用于建筑的建筑材料,包括QIP的建筑设备,用于在建设初期或扩建阶段进行投资活动。本条规定的建筑设备、建筑材料和生产设备,应当具备与投资项目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数量。
申请人是指已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省市投资分委员会申请投资项目注册的个人。
二级法令是指关于实施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二级法令。
第二章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
第四条
成立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简称“CDC”。作为一个执行机构,它以领导和合作、发展、管理私人投资和经济特区为使命,作为王国政府的工作人员和一站式服务。
第五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由总理任主席,并视需要设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若干成员。首相可酌情授权王国政府成员或柬埔寨发展理事会领导层的要人领导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任何级别或任何部分的工作,以便确保有效执行本法第四条规定的任务,包括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对预算和人力资源进行管理和管理。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成员的任命由皇家法令规定。
第六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结构如下:
-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总秘书处
-柬埔寨发展合作委员会简称CDCC。
-柬埔寨投资委员会简称ICC。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总秘书处、柬埔寨发展合作委员会和柬埔寨投资委员会分别由秘书长任组长,并根据需要由若干副秘书长陪同协助.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通过二级法令建立额外的结构或机制。
第七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有自己的预算,即国家预算,并有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公务员、框架和合同官员。
第八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组织和运作应由皇家法令规定。
第三章
省市投资机制
第九条
根据王国政府的决定,通过设立省市投资分委会作为省市政府的工作人员,为提高向投资者提供服务的效率,审查和决定私人投资以及解决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争议必须下放给省市政府。省市投资分委会的权限、投资规模以及组织和运作由单独的二级法令规定。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登记和实施
第十条
有意实施QIP、EPQIP、IPG的个人必须向CDC或省市投资分委会提交书面注册请求。上述投资项目的注册申请可通过信息技术平台进行。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注册申请必须附有一些信息,这些信息将在二级法令中确定。
第十二条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收到投资项目登记申请后,通过一站式机制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
本条第一段定义的投资项目注册申请一站式审查机制,是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相关部委和机构代表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协调下,由机构部主席指派和授权的审查和决定投资项目注册的机制。
如果拟议的投资项目不在二级法令中单独规定的负面清单上,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应在不超过 20(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登记证书。
注册证书必须附有带有 ID 或 QR 码的条形码或其他技术系统,其中包含与注册投资项目相关的一些基本数据,以利于相关注册和投资项目的实施。
参与投资项目实施相关登记和合规审查的部委和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或项目实施者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颁发的登记证书上提供带有ID 或 QR 码的条形码或其他技术系统的现有文件。
第十三条
获得注册证书的投资项目可以自动启动。取得登记证并不免除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取得许可证。
所有投资项目必须通过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协调的一站式机制进行监测和控制,以确保符合获得注册证书的合法性和条件。
投资项目的实施方必须根据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制定的具体时间表提交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报告模板的详细格式由柬埔寨发展理事会的指导方针确定。
如果柬埔寨发展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声称受到投资项目实施影响的个人有任何异议,则提供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报告不作为豁免遵守项目实施现场的依据。
第十四条
省市投资分委会的投资项目登记程序将由单独的二级法令规定。
第五章
投资保障和保护
第十五条
如果柬埔寨王国政府有关于任何形式的补偿或合理补偿的法律和政策,投资者在其投资因武装冲突或内战或将国家置于紧急状态而受损的情况下,将在补偿或其他经济价值解决方案方面获得非歧视性待遇。
外国投资者不得因外国国籍而受到歧视,但柬埔寨王国宪法和所有现行规定中规定的土地所有权除外。
第十六条
国家不得执行国有化,导致影响柬埔寨王国投资者的资产。
第十七条
国家不得采取直接或间接对已批准的投资项目实施征收,但公共服务除外,征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非歧视
2- 合理公平的补偿
3- 根据法律和现行征收程序。
第十八条
政府不得对投资项目所创造的产品或服务实行价格管制。
第十九条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投资者有权自由购买和兑换外币,以通过中间银行系统解决与其投资相关的金融义务:
1-投入資本包括初级投入資金
2-投资产生的收入、资本收益、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许可费、管理费和技术援助、利息和其他收入
3-全部或部分出售或解散实施投资项目的公司的利润
4-支付进口和汇款,包括贷款本息
5-发生内战、国家征收或没收的情况下支付的赔偿金
6-以任何方式包括法院裁决或仲裁裁决解决争议后的赔偿;
7-员工的收入和其他工资。
第二十条
投资者的知识产权受柬埔寨王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一条
根据适用的法律和法规,柬埔寨国籍的个人可以为实施投资项目而拥有土地所有权。
投资者有权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通过经济用地特许权或永久租赁权和固定期限的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法被视为投资者的个人享有以下权利:
1. 在无法找到具有管理或运营投资技能的柬埔寨员工的情况下,有权聘请外国员工管理或运营不超过法律和现行法律文件规定的金额的投资项目项目。雇用外籍员工的许可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不是永久性的。
2. 在无法找到合格的柬埔寨员工来管理或运营投资项目的情况下,有权雇用外国员工管理或运营投资项目,其金额不超过法律和现行法律文件规定的数量。雇用外籍员工的许可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不能永久性。
3. 在投资项目运营期间,为自己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取得长期暂住许可的权利。
4. 外籍员工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雇佣合同期内申请长期暂住许可的权利。
5. 为自己和自己的外籍雇员获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簿的权利。
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省市投资分委会应投资人的要求,向投资项目所涉人员出具投资人身份证明,用于申请长期暂住证、工作证和工作簿和根据现行程序规定的其他必要目的。
本条规定的申请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簿的特别程序应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和劳工部的联合公告中规定。
本条规定的特殊程序和申请长期暂住许可的程序将由单独的二级法令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有权为在柬埔寨发展理事会或省市投资分委会注册的投资项目获得投资维护服务。本条第一段规定的为投资项目提供投资维护服务的条件、程序将由二级法令规定。
第六章
投资优惠
第二十四条
鼓励以下投资行业和活动:
1-具有创新和研发的高新技术产业
2-提供高附加值创新和高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产业
3-服务于区域和全球生产链的产业
4-支持与农业、旅游、制造业、服务于区域和全球生产链和供应链行业的产业相关的产业
5-电气和电子行业
6-组装及组装零件行业
7-机电行业
8-服务于国内市场或出口的农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加工业和食品加工业。
9-中小企业优先领域和发展的中小企业、工业园区和科技园区、技术和创新
10- 旅游业和旅游相关活动
11- 经济特区发展
12- 数码产业
13-教育、职业培训和产能促进投资
14-医疗领域投资
15-实体基础设施的发展
16-物流投资
17- 管理、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循环经济投资
18- 绿色能源投资,有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技术
19- 本法未涵盖的其他部门和投资活动,政府认为存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潜力的情况下。
第二十五条
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未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和投资活动,在取得合格投资项目登记证后,全部或部分享受基本税收优惠和/或关税。本法第 24 条规定的未享受税收和关税优惠的行业和投资活动,列入负面清单,并将由二级法令规定。
第二十六条
注册为 QIP 的投资活动有权从以下两个选项中选择基本激励:
选项 1
-根据行业和投资活动,3(叁)年至 9(玖)年的所得税免税期,具体取决于从首次收入时起。行业和投资活动以及所得税免税期,应在财务管理法和/或二级法令中规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QIP 有资格以相对于应付税款总额的增长率获得所得税优惠,具体如下:
- 前 2(贰)年为 25%(百分之二十五)
- 后 2(贰)年为 50%(百分之五十) 和- 最后 2(两)年为 75%(百分之七十五)。
-在免征所得税期间享有免征预付所得税。
-通过独立审计报告以获得最低免税额。
-免征出口税,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或者
选项 2
- 有权通过现行税收规定中规定的特殊折旧扣除资本支出。
- 有资格在最长 9(玖)年内抵消最多 200%(百分之二百)的其他指定费用。行业和具体的投资活动和支出,以及抵消的期限,应在财务管理法和/二级法令中规定。
- 根据金融法和/或二级法令中定义的行业和投资活动,有权在特定时期内免预付所得税。
- 通过独立审计报告获得最低免税额。
- 免征出口税,但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了本条第一段激励:
a.出口 QIP 和配套产业的 QIP,有权进口由国家承担关税、特种税和增值税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和生产投入。
b.国内市场的 QIP有权进口由国家承担关税、特种税和增值税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生产投入的激励应在《金融管理法》和二级法令中规定。
位于经济特区的 QIP 有权获得与本法规定的 QIP 相同的激励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注册为合格投资项目的投资活动除享有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基本激励外,还可享受以下额外奖励:
1- 为实施合格投资项目购买当地生产的生产投入获得增值税豁免。
2- 对于以下任何活动,从税基中获得 150%(百分之壹佰伍拾) 的扣除:
a. 研究、开发和创新
b. 通过向柬埔寨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来开发人力资源
c. 为工人建造负担得起的住宿、食品或餐饮、托儿所和其他设施
d. 升级生产线机器
e. 为柬埔寨工人提供福利,例如为工人提供从住处到工厂舒适的交通工具、住宿、餐厅或负担得起的餐厅、托儿所和其他设施。
3- 获得所得税豁免,对于二级法令中规定的 QIP 扩展。
第二十八条
除本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奖励外,任何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巨大贡献潜力的特定投资领域和活动,均可享受《管理金融法》规定的其他特殊奖励。
第七章
投资项目的购买、出售或合并
第二十九条
QIP 授予的特权或其他权利不得转让给任何第三方,除非通过投资项目的购买、销售和合并。
第三十条
如果购买、出售或合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投资项目可以交易或合并而不会失去激励、投资担保和任何继续的义务,通过向 CDC 或省市投资分委会,其具体程序由二级法令中规定。
第八章
注销投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投资项目:
1- 无法继续实施 QIP。
2- 实施 QIP 的法人实体解散。
3- 未履行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4- 严重影响到环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人民福祉的项目或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求,或者投资者要求。
第三十二条
如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点规定的有条件注销,投资者必须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向CDC 或省市投资分委会申请注销。上述申请书必须由投资者或授权代表签署,说明不可行的原因并附上证明文件。
在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点规定的解散情况下,如果解散是通过公司清算和自愿解散方式进行,投资者必须直接或通过授权代表向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省市投资分委会申请注销。
在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点规定的解散情况下,如果解散是由法院裁决作出的, 投资者可直接向 CDC 或省市投资分委会申请注销,并附上法院最终裁决和实施 QIP 法人主体解散相关文件、取消与QIP利益关系声明的相关文件。
根据本法第31条第3点规定的条件,CDC省市投资分委会可酌情决定撤销合格投资项目。
本法第31条第1点至第4点所定义的申请注销和酌情决定撤销的详细程序由二级法令规定。
第三十三条
即使投资项目被注销,投资者也不能免除税收和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按照现行程序向CDC或省市投资分委会提出书面申诉,反对撤销投资项目。
如有申诉,由CDC或省市投资分委会对上述申诉作出决定。
如果对上述申诉的决定不服,申诉的投资者可以向柬埔寨王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诉。
第三十五条
如果投资项目被注销,投资者可以将剩余资产转移到国外或在柬埔寨王国使用。如果投资项目在低于五(伍)年使用由国家承担的免征关税、特别税和增值税进口的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和生产投入,投资者应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的二级法令,有义务缴纳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生产设备和其他生产投入的税款。
第九章
纠纷及解决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之间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争议,经向 CDC 或省市投资分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可以由 CDC 或省市投资分委会按照现行程序通过调解机制解决。CDC 或省市投资分委会在收到书面调解申请 30(叁拾)日内,根据需要安排与投资者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以获得适当的解决方案。
如果上述调解机制不成功,纠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1. 经当事人同意的国内仲裁或国际仲裁
2. 柬埔寨王国法院。
第十章
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法生效后,王国政府将颁布一项关于实施柬埔寨王国投资法的二级法令,以有效和全面地实施本法的规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以下二级法令将继续有效,直至新的二级法令或法律文件来取代:
1. 2005 年 9 月 27 日签发的 ANK.BK 111 号次级法令关于《实施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
2. 2021 年 6 月 8 日签发的 ANK.BK 79 号二级法令,关于《成立省市投资分委会》。
3. 2007 年 4 月 23 日签发的 ANK.BK 34 号法令,关于《修订 2005 年 9 月 27日签发的 111 号二经法令附录 1 第 1 部分关于实施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
4. 2016 年 4 月 5 日签发的 ANK.BK 60 号次级法令,关于《柬埔寨发展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
5. 2019 年 2 月 13 日签发的 ANK.BK 33 号二经法令,关于《修订 2005 年 9 月27 日签发的 111 号二经法令第 15 条关于实施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
第三十九条
CDC 将继续履行其职责,直至有新法令关于《柬埔寨发展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能》的来取代。
第四十条
所有根据 1994 年 8 月 5 日签发的 03 / NS / 94 号王令,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和 2003 年 3 月 24 日签发的 NS / RKAM / 0303/009 号王令,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和其他二经法令批准获得激励的投资,视为本法和其他相关二经法令的QIP。
所有根据 1994 年 8 月 5 日签发的 03 / NS / 94 号王令,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和 2003 年 3 月 24 日签发的 NS / RKAM / 0303/009 号王令,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和其他二经法令批准但未获得激励或仅获得投资保障的投资,视为本法和其他相关二经法令的IPG。
本法颁布前,经柬埔寨发展委员会或省市投资分委会书面批准获得免征所得税的合格投资项目,将继续享有剩余的免征所得税权利。
第十二章
终则
第四十一条
1994 年 8 月 5 日颁布的 NS / 94/03 号王令,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2003 年 3 月 24 日颁布的 NS / NS / 94 RKAM / 0303 号王令,关于《柬埔寨王国投资法修正案》和任何违反本法的规定均应废止。
第四十二条
本法应尽快颁布。
(以上为非正式翻译)
于皇宫 2021 年 10 月 15 日
(签字)
诺罗敦. 西哈莫尼国王陛下
P.R.L 2110.753
敬呈国王陛下批阅和签字
总理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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