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王某经人介绍到一网络赌博平台,被聘用为该赌博网站在线客服人员,工作地点在柬埔寨,工资报酬比较高。期间,王某通过电话、微信、QQ等多种方式,为平台寻找或吸引国内“玩家”到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
2019年柬埔寨严厉打击该类违法犯罪行为后,王某与赌博网站的其他人员,又转移到菲律宾继续引诱国内人员赌博。近期,王某因为急事回到了国内。警方获悉其回到老家的消息后,立即组织警力将王某抓捕归案。经审讯,王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像王某这样的人员数不胜数,东南亚周边国家赌场林立,这些赌场和赌博网站主要针对中国招赌吸赌,不法分子通常以高回报找工作、发展暴利项目合作、免费提供出入境服务、免费提供往返机票、免费食宿、免费旅游等方式在贴吧、论坛等网络诱骗、招揽个别国内人员从事经营服务、网络支持、资金结算等工作。
那么,在境外当地有合法牌照的网络赌场从事拉客赌博,算不算犯罪呢?
看看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在东南亚等地持有合法牌照从事赌博行业的赌场,所有的经营行为只能在当地!但是中国人在东南亚设立的网络赌博网站,客户群几乎都是中国人,中国人在国内通过网络赌博,并且通过国内的支付渠道把钱转移出去。
所以,该经营行为应视认在国外的赌场经营地延申到国内,经营地案发地在国内,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根据属人原则属地原则,我国对境外开设网络赌场吸引中国人参赌具有管辖权,为网络赌博网站服务的国内人员构成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来源:今日头条-金堂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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