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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固定资产处置的增值税相关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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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明 发表于 2020-7-9 1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广东

2020年6月22日,税务总局(“GDT”)发布了第15301号文件,为柬埔寨境内处置有形固定资产的企业提供了增值税实施指南。在本文章中,我们提供了15301号文件的摘要,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第15301文件,任何处置有形固定资产的企业,无论该企业在购买有形固定资产时是否申请了增值税进项抵免,都必须在出售时缴纳10%的增值税。增值税处置包括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捐赠或出售有形固定资产。企业重组,通常免征增值税。

对于企业停止在其业务中使用的有形固定资产,如果企业在获得该有形固定资产时最初申请了增值税进项抵免,则该企业必须按照其公平市场价值缴纳10%的增值税。如果企业在购买有形固定资产时没有申请进项抵免,则在该有形固定资产停止用于企业时,企业无需缴纳10%的增值税。当有形固定资产由企业保管,但不再用于对企业产出作出贡献时,该有形固定资产即被视为已停止使用。

根据增值税条例,从事被视为非应税供应品的企业,在获得有形固定资产时不能申请增值税进项抵免的企业,在出售这些有形固定资产时仍需要缴纳10%的增值税,但在停止使用有形固定资产时则不需要缴纳。

卓智(柬埔寨)会计师事务所团队一如既往地随时准备回答您对本税务问题和其他税务问题的任何疑问。

柬埔寨特许税务代理需要获得柬埔寨政府的许可,我们的柬埔寨税务代理的许可证编号为TA202005001。

此处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对于所有具体情况,应向合格的财税顾问咨询。


卓智(柬埔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微信13928404895

精彩评论1

KOC 发表于 2020-7-9 22:40:0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柬埔寨
在2020年5月才取得资格啊,原来以前都是无照代理
来自: Android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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