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国公省初级法院于本月26日审理“自然之母”环保组织的两名活跃分子。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刑入狱1年,服刑5个月。 国公省初级法院法官高速卡于当日下午开庭审讯两名自然之母活跃份子案件。这两名被告分别为洪万纳和邓坤迪。他们是于去年9月12日被警方扣留。 经过一个小时审讯后,高速卡法官裁定两名被告触犯《刑事法》第495条文怂勇罪和第302条文侵犯隐私罪名成立,被判入狱1年,惟只须服刑5个月,其余为缓刑,并罚款100万柬币(250美元),因此两名被告再服刑两个星期,便可恢复“自由身”。 洪万纳及邓坤迪于去年9月12日闯入国公省基里沙哥县的国公经济特区,拍摄两艘外国船只运沙情况时,遭保安人员扣留及交由警方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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