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柬埔寨政府越来越规范,税务局越查越严,税收罚款有哪些程序?
大家好,这里是卓智会计师事务所,一些有关税收争议解决程序分享给大家
税收争议解决程序
目前,柬埔寨没有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税法规定税收争议解决的程序为抗议、仲裁和司法判决。
● 抗议 不满意税务管理部门重估税金或所作其他决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部门主管提出抗议。抗议必须限于税金重估或其他决定或税金重估程序中的事实或其他信息。行政抗议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在纳税人收到税务管理部门的税收征管通知信函后三十日内向税务管理部门提交。抗议信有以下内容,行政抗议才能被接受:
(1)书写抗议信的纳税人的身份证号; (2)抗议信对象的评估,确定或结果的参考证明; (3)抗议信对象的事实或行为; (4)抗议原因; (5)日期和纳税人签名以及纳税人授权代理人的签名,如果必要。
行政抗议不能解除纳税人按照税收征管通知信函规定的支付各种税金、附加税和利息的任何义务。在收到用以确定税金估值或纳税人抗议的其他全部或部分决定的抗议信后,无论抗议信正确与否,税务管理部门必须在收到抗议信后六十日内做出新决定。
● 仲裁 如果纳税人不接受税务管理部门的新决定,则可在三十日期限内向税务仲裁委员会提交抗议信。
● 司法判决 在收到税收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后,纳税人有权在该决定下达的三十日期限内向主管法院提出上诉。纳税人在向法院申请上诉之前必须在国库存放保证金,数额等同于处在争议中由税务管理部门评估的税金、附加税和利息的金额。
违反税法的行为
● 违法
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若所付的税款低于税务条款所规定的 10%以内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若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呈报税务或缴纳税款,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 严重违法 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若所付的税款低于税务条款所规定的 10%以上被认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 逃税 逃税是指在知情的情况下有计划的反复的重犯违法行为,而目的是为了故意减少和消除税务条款所要求的应支付的税款。在 7.2 项中所指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下列情况下也被认为是逃税。 ①实际日历年度的三个月内,累计发生两次。 ②在任何一段时期内,累计发生三次或三次以上。
● 故意阻碍税法执行的行为 故意阻碍税法的执行如下: (1)在自然人方面: ①没有保留正常的会计账册和保留其他相关文件或在交易时没有开具发票。 ②不让税务机关人员接触会计账册和其他相关文件。 ③没有在税务机关登记注册。 ④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登记注册资料的更改。 ⑤制造和呈报伪造记录、文件报告或其他信息资料。 ⑥隐瞒或蓄意破坏会计账册内的账目、记录、文件、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 ⑦企图阻止税务的评估工作或税款的收缴。 ⑧不能在法律要求的三十天内,呈报完整的税务报告。 ⑨蓄意支持上述各项阻碍行为。 (2)身为政府官员方面: ①在没有授权下泄漏保密资料。 ②企图阻碍税务机关的评估和税款的收缴。 ③蓄意支持上述行为。
● 触犯税法的刑事犯罪 在不考虑其他行政条款的处罚时,根据 7.3 项规定任何人从事逃税活动,或根据条款 7.4 项规定,任何人阻碍税务系统的操作,都属于触犯了税法的刑事犯罪行为。
附加税
纳税人若税款支付不足或延迟缴纳税款或妨碍税务条款的执行,将被征收附加税。
● 因税款支付不足而被追加的附加税 违法者,对支付不足部分将被追加 10%之税款作为附加税。如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以一个月计,每月支付 2%的利息。严重违法者,支付不足部分将被追加 25%之税款,作为附加税。如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以一个月计,每月支付 2%的利息。在进行税务重估的期间或在发出税款收缴通知书后的三十天内,不会追加利息。
● 因税款延迟缴纳而被追加的附加税 纳税人到期未缴税,将被追加 10%的滞纳金作为附加税,加征每月 2%的未付税款利息,如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纳税人收到催款通知书后的十五天内,仍未纳税则将被追加滞纳金的 25%作为附加税,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另支付 2%的利息。若纳税人没有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直接评估应纳税额,此种情况,纳税人将被追加评估税款的 40%的附加税,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另支付 2%一个月的利息。 延迟缴税的利息从应当支付税款的次月第一天起开始计算,利润税的迟缴利息从税款年度报告审结期结束的次月第一天开始计算,迟缴交通运输工具的税款产生的附加税为应纳税款的 100%。
● 因妨碍税务条款的执行而被征收的附加税 因阻碍税务执法而被追加的附加税的罚款如下: (1)因阻碍政府官员执行税务评估,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将被罚两百万柬币。 (2)因阻碍政府官员执行简易式或预估式的税务评估,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将被罚五十万柬币。 这些是所了解到的一些税务税法,也希望各位同胞在柬投资,还是规范规正,提高我们中国的国际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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