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们是卓智会计师事务所,今天跟大家交流一下关于利润税的一些问题。
利润税
● 概述
| 纳税义务人
利润税适用于所有柬埔寨纳税居民。“纳税居民”的定义为:
(1)任何长期在柬埔寨居住或纳税年度(12 个月)中超过 182 天居住在柬埔寨的人士。
(2)任何在柬埔寨境内组织和经营各种商业活动和合作经营或主营地在柬埔寨的商业活动的法人。
| 征税对象
柬埔寨纳税居民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利得收入,均为利润税的征税对象。包括:个人或公司经营任何的买卖活动时所赚得的利润和投资活动所取得的利息、租金或其他合法取得的收入。
| 纳税的机制
纳税机制如下:
(1)对利润征税的评估,税务行政管理机构,将根据真正实际的纳税机制(查实征收程序),或简化机制(简易征收),或预估机制(核定征收),进行审核。
(2)纳税人以上述三种评估机制中的一种税务征收方式,由政府通过修正和增补法案加以实施,政府在实施征收方式时将考虑纳税人的生意模式、行业、商业活动及其营业额规模。
● 利润部分的应缴税率
| 税务年度
纳税年度的决定:(1)采纳使用真正实际纳税机制的,其本年所应缴的利润税,将上一年度所申报的资产平衡决算表中,未申报的部分并入计算。
(2)若有任何一年的资产平衡决算表未作为来年应缴的税款计算的,则应从上次纳税到本次应纳税期限最后一天时间,所产生的利润累计计算。对新成立的企业则是从企业开始营业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产生的利润累计计算。
(3)若在同一年内,有多张资产平衡决算表,则以这些决算表的合计数作为纳税计算基数。
(4)简化和预估机制下的利润税的计算法,根据前一年的会计表报数据计算。
(5)有关企业在税务年度内终止活动、重组、出售和被转让所需呈报备案详细资料和程序由财经部颁布的行政命令加以公布。
| 应缴税的利润
应缴纳利润税的利润是指,企业因进行各种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净利润,包括资产增值,企业活动、企业关闭或出售部分资产,也包括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所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和专利费等。
| 豁免征税的收入
除了有特别注明的条款和从非直接有关业务所获得利润外,下列机构,免征利润税:
(1)王国政府和其所辖机关的收入。
(2)以下各组织机构的收入。
①宗教团体,慈善事业,科学事业和教育事业组织的收入。
②组织机构的收入不含作为受益组织机构人员的私人收益,或个人用途的任何现金收入和资产收入。
(3)劳工组织、商业公会、工业协会、农业协会的收入,这些收入未作为这些组织会员的私人收益或个人用途的组织机构的收入。
(4)非采纳真正实际纳税机制的纳税人,因售卖其自己生产的农产品或传统农产品的延伸产品所得到的收入(通过工业加工手段来改变性质的农产品)。为延长保鲜期而对农产品进行的包装不能被视作传统农产品的延伸产品。
(5)源自国内企业的红利,是指《柬埔寨王国税法》第 20 条,第 23 条和第 26 条所规定的(应缴纳的税款都已经缴纳完毕后的)所得。
● 税前扣除
| 允许扣除事项
允许扣除事项如下:
(1)除了 1.3.2 项至 1.3.8 项外,被允许税前扣除的事项包括纳税者在该税务年度内,用于经营活动持续发展所支付的费用或成本。
(2)支付给任何企业单位的董事或经办人员,经销人员,纳税人的家属或其他有关联人员的租金、利息、赔偿、支付款项或其他费用,只要属实并价格合理,就可在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3)用以购置新房产和其它有形资产,更新耐用设备的资金,包括购买房产所产生的贷款利息和税金,可在税务年度内,记入特别项目,并依据 1.3.3 项的内容计提折旧,折旧费可在该纳税年度内税前扣除。
因为篇幅问题,准备用两篇来说一下利润税。 如果有什么疑问可私信我互相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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