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体劳动协议的作用是规定工人的劳动和雇佣条件,规定雇主和工人之间的关系和各自的义务。集体协议也能延伸其法律承认的作用至工会组织,增加保护工人防止社会风险的保障。
2、集体协议是关于第96条第一段规定的书面协议,它由以下两方签订:
a) 协议一方:一个雇主、一群雇主或一个、多个雇主的组织的代表;
b) 另一方:一个或多个工人工会组织的代表。企业或机构在过度期无工人工会组织代表的,上述原则可以变通,集体协议可以由雇主和依据第六章第三部分之条件适当地选举的工人代表来签署。
3、 集体协议可以是有期限的,也可以是无期限的。如是有期限的,则不能超过3年。协议到期继续有效,除非合同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取消协议。如在本条第二段列出的个别条件下集体协议由工人代表签订,则该协议期限不得超过1年。可以取消无期限的集体协议,但在合同一方提出取消要求的1年内,协议仍然有效。该取消的通知并不妨碍协议其他签字方执行协议。
4、 集体协议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可以用于一个企业、一个企业集团、一个行业或其分支、一个或几个经济活动部门。
下列情况主管劳工的部可以发布部长令批准延长每日工作时间,以弥补因意外原因或不可抗因素、恶劣天气、假日、当地节日、其它本地活动而失去的时间:
a)每年弥补的时间超过30天的将不获批准,加班将在返工后15天内执行。对于农业企业,该执行期延长至1个月;
b) 每日工作时间延长不得超过1个小时;
c) 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个小时。
第141条
主管劳工的部发布的部长令应规定:
1、 在每个工作周48个小时的工作时间的分配,以允许星期六下午休息或任何其它等同的方式。条件是每日加班不得超过正常时间1个小时;
2、 在一段时间(除1个星期外)工作时间的分配。条件是以周计算,平均每周工作时间的长度不超过48个小时,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10个小时,每日加班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
3、 对于必须在该单位一般工作限定之外承担的准备性或补充性的工作,可以允许制定永久性特殊的时间分配,或对某些种类的工人其工作实质上是断断续续的。
4、 对季节性行业和工业及某些企业,在下列情况,允许采取暂时的特殊分配:
a) 对于严重的或急迫的事件、不可抗因素、用机器或设备完成的紧急工作,但不得严重扰乱企业的正常经营;
b) 为防止易腐物资的损失或避免损害工作的技术产出;
c) 可以允许进行特殊工作,如建立存货表和资产负债表、设定最后期限、清算及帐务处理;
d) 在例外环境下雇主无法等待其它措施,允许企业加班。
5、 监督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满额工作期间的措施,以及允许和执行特别分配的程序。
6、 特别(工作时间)分配适用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