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徐律 于 2020-8-30 08:09 编辑
01 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2)创投企业的投资领域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投企业主要想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具体内容见:《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3)创投企业的法律组织形式 (4)组织机构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下设经营管理机构,根据创投企业的合同及章程中规定的权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执行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的投资决策。 可以不设经营管理机构,授予专业经营管理机构管理(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签订管理合同,约定创投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权利义务。该管理合同应经全体投资者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后方可生效。 (5)利润分配方式和奖励机制 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在创业投资合同中依据国际惯例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机制和奖励机制。 02 企业的设立、登记和出资(1)创投企业的设立条件 创投企业的必备条件: 1、投资人在2-50人,至少拥有一个必备投资者; 2、外国投资者以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确定组织形式; 4、明确的投资方向; 5、三名以上具备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人员;或者由创业投资管理公司进行管理。 (2)必备投资者的条件 1、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 3、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4、某一投资者的关联实体满足上述条件,则该投资者可以申请成为必备投资者; 关联实体是指该投资者控制的某一实体、或控制该投资者的某一实体、或与该投资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实体的另一实体; 控制是指控制方拥有被控制方超过50%的表决权; 5、必备投资者及其关联实体没有违反所在国法律;(未被所在国司法机关和其他相关监管机构禁止从事创业投资或投资咨询业务或以欺诈等原因进行处罚;) 6、必备投资者出资额的限制: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 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3)设立创投企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先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创投企业应当在名称中加注创业投资 字样。除创投企业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创业投资字样。) (4)设立企业需提供文件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书;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书面声明; 4、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声明获取授权、签署的法律意见书;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5)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身份证明;(合法营业证明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或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并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香港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当经当地中国委托公证人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澳门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司法部派驻当地的机构签章转递。台湾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应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中国公证员协会依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实施办法》出具公证文件。) 4、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明和企业董事、经理等人员的备案文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住所或营业场所证明。 申请设立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还应当提交境外必备投资者的章程或合伙协议。企业投资者中含本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投资者的,还应当提交关联实体为其出具的承担出资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6)出资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出资:分期向创投企业注入认缴出资; 各期投入资本额由创投企业根据创投企业合同及其与所投资企业签定的协议自主制定。 必备投资者在创投企业存续期内不得从创投企业撤出; 特殊情况下确需撤出的,应获得占总出资额超过50%的其他投资者同意,并应将其权益转让给符合第七条要求的新投资者,且应当相应修改创投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批准。 其他投资者转让的,须按创投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且受让人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有关要求。投资各方应相应修改创投企业合同和章程,并报审批机构备案。 新投资者的加入:经必备投资者同意,修改合同和章程,向审批机构报备。 1、创投企业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所投资企业的利益而获得的收入中相当于其原出资额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给投资各方。 2、此类分配构成投资者减少其已投资的资本额。 3、创投企业应当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此类分配的具体办法。 4、创投企业在投资者作出该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内向审批机构和所在地外汇局提交一份要求相应减少投资者已投入资本额的备案说明。 5、创投企业投资者未到位的认缴出资额及创投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至少相当于创投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义务的要求。 6、该分配不应成为创投企业对因其违反任何投资义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的抗辩理由。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根据创业投资进度缴付出资后,应持相关验资报告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出资备案手续。 03 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1、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条件: (1)以受托管理创投企业的投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2)拥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创业投资从业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 (3)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组织形式。 同一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创投企业。 2、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报审批机构批准。审批机构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45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得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自收到审批机构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此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应当向审批机构报送以下文件: (1)设立申请书; (2)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3)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4)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名称应当加注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4、登记手续 管理合同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营业登记手续。报送文件: (1)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董事长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经营管理合同及审批机构的批准文件; (3)境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合法开业证明; (4)资信证明; (5)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6)在华营业场所证明。 文件应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应提供规范的中文译本。 (二)创投企业的经营管理 1、创投企业的经营管理的基本规定 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 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须提供的材料: (1)创投企业关于投资资金充足的声明; (2)创投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创投企业(与所投资企业其他投资者)签定的所投资企业合同与章程。 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创投企业审批和备案 4、优惠待遇 创投企业的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不低于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如果创投企业投资的比例中外国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或与其他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的比例总和低于该所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5%,则该所投资企业将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优惠待遇。 已成立的含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内资企业在接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后,可以继续保留其原有境内自然人投资者的股东地位。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大陆投资设立创投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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