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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几名男子偷渡缅甸“淘金”,获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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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热点 发表于 2023-1-17 13: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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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城法院对被告人温某、陈某甲犯组织偷越国(边)境罪;李某某、刘某等9人犯偷越国(边)境罪;温某、陈某甲等11人犯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11名被告人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至1年5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2020年4 月至7月之间,被告人温某组织李某某、陈某甲偷渡至缅甸贺岛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陈某甲为成为缅甸诈骗窝点代理人,从境外偷渡回国,并利诱刘某、尹某某、陈某乙、黄某某等人偷渡至缅甸从事“高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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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姜总”、陈某甲的安排下,尹某某、刘某等 7人从石城出发,乘坐客车、航班后抵达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再通过爬山的方式结伙偷越边境至缅甸贺岛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窝点。在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组织下,形成了以温某为公司管理,陈某甲为代理,李某某为组长,尹某某、刘某、温某某、陈某乙、陈某丙、付某、黄某某、温某乙为组员的电信网络诈骗小组,从事电信网络诈骗。

法院认为

被告人温某、陈某甲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李某某、尹某某等9人违反国境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情况下,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被告人温某、陈某甲等11人偷越国(边)境后在缅甸加入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且在缅甸诈骗窝点参与诈骗的累计时间均已超过30 天以上,属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所谓的出国 “淘金”就是骗局,在缅北的诈骗窝点,被利诱过去的人员会被逼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若想不干,诈骗公司就会索要高额赔偿款,如有不从,生命安全都不保。

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关系着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外出务工应当依法通过正规渠道,切勿盲目轻信境外高额工资诱惑。天上掉馅饼,必定是陷阱!


来源: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精彩评论9

橘红色的火焰 发表于 2023-1-17 13:49: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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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继超 发表于 2023-1-17 14:18: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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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c669f01d7d0 发表于 2023-1-17 14:53: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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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o 发表于 2023-1-17 15:53: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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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签证 发表于 2023-1-17 18:54:5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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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签证 发表于 2023-1-17 19:07: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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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牧马河 发表于 2023-1-17 21:27:5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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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籁 发表于 2023-1-18 05:56: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IP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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