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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毒贩当人质,被关铁笼11个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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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亚新闻 发表于 2024-5-13 15:50:4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 来自柬埔寨

2019年,苏某礼伙同郑某宏密谋从缅甸购买毒品贩卖,因二人没有毒资,便说服杨某当“人质”担保毒品交易。后来,“2017—178”公安部部级特大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告破,警方当场缴获海洛因16千克。2022年6月二人被执行死刑。杨某在缅甸当“人质”11个月。2023年10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终审判处杨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到缅甸为毒贩当人质

2019年1月20日,宁夏人苏某礼到达云南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茂山镇郑某宏家中,二人预谋购买毒品运至宁夏贩卖。二人都是隐藏较深的贩毒分子。苏某礼系刑满释放人员。

2019年2月1日,苏某礼与郑某宏偷渡到缅甸曹某某(绰号“五哥”)家商量购买毒品事宜。回来后,他们二人与曹某某敲定购买数量和毒资总数,因二人没钱支付毒资,苏某礼提出找一个人去曹某某家当“人质”,曹某某先发过来毒品,他们把毒品卖掉后再把260万元毒资还上,然后将“人质”赎回。

苏某礼思虑再三,认为充当“人质”的最佳人选是杨某。杨某是苏某礼表妹的前夫,也是名“几进几出”的刑满释放人员。苏某礼把去缅甸当“人质”的想法告诉了杨某,承诺毒品出手后,立即给曹某某打钱,杨某便可回国。苏某礼再三向他保证,一定不会亏待他。在利益驱动下,杨某答应到缅甸当“人质”。

早在2016年11月,银川市公安局缉毒民警就曾在办理一起吸毒案件时得到线索:苏某礼每次在银川治病时,都会趁机与事先约好的吸毒人员见面,通过贩卖毒品筹措治疗费用。2017年元旦过后,专案组发现了和苏某礼一起做毒品交易的郑某宏。2017年3月,银川赴滇民警侦查到境外有人与郑某宏联系准备发毒品给他,但后来迟迟没有交易,警方没有实施抓捕。

当场缴获海洛因近16千克

2019年3月27日,苏某礼回到宁夏。其间,郑某宏让苏某礼催问“五哥”何时发货。4月14日晚,“五哥”通知苏某礼到云南楚雄接货。苏某礼安排郑某宏去接货。当晚,郑某宏来到楚雄一个农贸市场与一男子接头,后将毒品带回茂山镇杉松营村家中藏匿。

4月15日晚,苏某礼、郑某宏二人将毒品分装后放到两个空纸箱内。4月16日,郑某宏和苏某礼选定一条偏僻的路线,打算将毒品运回宁夏贩卖。殊不知,他们所做的一切早在警方的预料之中。4月17日下午,二人在搬运毒品时被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警方由此摧毁了一个盘踞横跨宁陕滇的贩卖运输毒品网络。

民警查获用黄色胶带包裹的海洛因疑似物46块和蓝色小塑料袋包装的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1袋。经称重,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5981克,后经银川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抽检均检出海洛因成分,海洛因含量为33.20%至41.40%不等;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净重19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4月25日,“2017—178”公安部部级特大贩卖运输毒品目标案件犯罪嫌疑人郑某宏、苏某礼被押解回银川。

“人质”在缅甸被关铁笼

杨某去缅甸时,苏某礼告诉他,一个月左右就能让他回来,谁知一去就是11个月,其间他被曹某某关在铁笼子里,受尽折磨。

苏某礼、郑某宏收到毒品后不久,曹某某让杨某给苏某礼打电话,杨某打不通,曹某某便把杨某关在铁笼子里。又过了两天,曹某某告诉杨某,苏某礼因贩毒被警察抓了,他让杨某给苏某礼家人打电话拿钱来,但杨某没有苏某礼家属的电话。

2020年2月,曹某某看杨某实在拿不出钱来,就放他回国了。杨某蹚过边境的这条小河来到芒海镇,走不动了便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将他送到芒海镇救助站,在救助站的帮助下,杨某辗转回到吴忠市老家。

苏某礼和郑某宏贩卖、运输毒品案,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宁夏高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礼、郑某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郑某宏还单独贩卖海洛因,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苏某礼、郑某宏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当,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严惩。据此,法院判处苏某礼、郑某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2年6月,苏某礼、郑某宏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执行死刑。

2021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对杨某进行网上追逃。2021年6月7日,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杨某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发现杨某为实施贩卖毒品行为从云南偷越国(边)境至缅甸,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永宁县公安局发出立案通知书,永宁县公安局于2023年2月11日予以立案侦查。

“人质”被判无期徒刑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并于2023年7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原判认定杨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即使认定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考虑杨某系在毫不知情下被诱骗被动加入,在毒品犯罪中系从犯,且未流入社会,建议二审查清事实后作出公正裁判。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夏高院审理查明,虽然苏某礼未供述杨某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杨某亦辩称其到缅甸是给与苏某礼做玉石生意的曹某某充当人质,没有贩卖毒品,但杨某手机号是他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在云南办理的,据通话记录、手机内提取的短信记录、技术侦查转化的文字材料、声纹鉴定意见,证实案发期间,苏某礼多次与郑某宏持有使用的两个手机号码联系,杨某明知苏某礼等人贩卖毒品,情愿充当“人质”担保毒品交易,并使用手机多次向苏某礼传递毒品交易时间、地点等信息,为毒品犯罪提供帮助。这些与郑某宏关于杨某自愿为毒品交易充当人质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杨某参与贩卖毒品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宁夏高院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为实施毒品犯罪偷越国(边)境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定罪处罚,原判认定杨某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并数罪并罚不当。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上诉人杨某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上诉人杨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杨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建议本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不予采纳。

2023年10月10日,宁夏高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人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警示

近年来,贩毒案件层出不穷,其主要诱因是背后的暴利。而为毒贩交易充当“人质”的杨某,为了获取不菲酬劳铤而走险,最后沦为贩毒分子的帮凶。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杨某参与贩卖海洛因16千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此前,他因犯运输毒品罪等被判过刑,出狱后执迷不悟,又实施毒品犯罪,最后被二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实属罪有应得。此案也告诫人们,在我国境内无论是制毒、贩毒、运毒、吸毒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要心存侥幸,走“旁门左道”,要恪守法律,依靠勤劳致富。

来源: 《法制与新闻》杂志

精彩评论8

淡薄人生 发表于 2024-5-13 16:07: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柬埔寨
哦来自: iPhone客户端
刘大明 发表于 2024-5-13 16:46: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柬埔寨
电影都不敢这么拍来自: Android客户端
JunK 发表于 2024-5-13 19:40: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老挝
傻子吗来自: iPhone客户端
秦汉牧马河 发表于 2024-5-13 19:48: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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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望 发表于 2024-5-14 13:38: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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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很甜 发表于 2024-5-15 10:45:56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柬埔寨
大家怎么看?我准备躺着看
励志师 发表于 2024-5-15 10: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柬埔寨
大家觉得怎么样呢怎么搞,这能怎么搞?大家有什么建议?
东南亚智囊团 发表于 2024-5-19 20:05: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呵呵,又是三个人头,总导演收获颇丰!来自: iPhone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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