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经部明确企业转让及股权变更税务责任
柬单网报道,柬埔寨财经部近日发布公告,明确企业转让、股权转让及企业合并过程中涉及的税务债务责任,并对相关申报、信息更新及税务清算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公告,该规定适用于在柬埔寨开展经营活动并实行自我申报制度的纳税人。企业发生业务转让、股权转让或两家及以上企业合并时,企业负责人、所有者或共同所有者须按照规定向税务总局报备,并及时更新相关税务信息。
公告规定,企业转让须在签订转让合同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通知税务总局;股权转让或企业合并则须在获得商业部批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通知及相关信息更新。相关手续可直接向税务总局办理,也可通过税务总局GDT Home Tax系统提交。
在业务转让方面,不同企业类型承担的税务责任有所区别。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如果原所有者已申请税务清算,受让方仅承担业务转让后产生的税务债务;如果未申请税务清算,受让方则须承担该业务此前产生的全部税务债务。
对于法人企业,如果转让方计划永久停止经营并申请税务清算,转让日前产生的税务债务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仅承担接手业务后产生的税务债务。如果转让方未申请税务清算,则全部税务债务由受让方承担。
如果转让方在完成业务转让后仍继续经营,转让日前产生的税务债务仍由转让方承担,受让方则负责承担接手业务后产生的税务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规定并完成税务通知及信息更新、由受让企业继续经营的业务转让,可免缴增值税;未满足相关条件的,则须按照10%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对于股权转让、增加或减少股权,公告明确,法人企业的受让股东须按照所持股权比例承担相应税务债务;合伙企业中受让合伙权益的一方,则按照实际获得的权益比例承担相关税务债务。
对于两家或以上法人企业合并,合并后继续经营的企业或新成立的企业,须承担原企业的全部税务债务。
此外,公告进一步明确不同类型股东及合伙人的责任范围。个人独资企业所有者、普通合伙人需对税务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责任范围不仅限于其投入企业的资产,还包括个人资产;有限合伙人则以其约定投入的出资额或资产价值为限。法人企业股东原则上按照所持股权比例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存在税务欺诈或逃税行为的企业,股东也不能完全免责。公告规定,股东须按照其在法人企业中的持股比例,对因税务欺诈或逃税产生的税务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此次明确企业转让、股权变更及合并等情况下的税务责任,有助于减少企业交易过程中因税务责任不清产生的纠纷,同时推动企业依法履行税务申报、信息更新和清算义务,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维护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